发布时间:2025-10-15 17:09:50    次浏览
绝不让一名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为便于我省高校学生(特别是新生)及其家长及时全面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让需要资助的同学熟悉资助措施、明白申请条件、掌握办理步骤,江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国家开发银行江苏分行联合编印了 2016年版《江苏省大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并下发到各高校,将随录取通知书,与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生学生资助政策简介》一并寄送到每一名新生手中并在校园内广泛宣传。根据教育部等部门的统一部署,我省高校大学生资助政策涵盖入学、求学、就业等全阶段:入学前,我省开办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江苏籍在省内外普通高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和新生可以向户籍所属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入学时,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我省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都建立了“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核实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办法予以资助;入学后,我省依托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高校资助项目及专项资助项目四类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精准资助,帮助他们完成学业。除此之外,我省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开展多种“独家”资助,如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残疾大学生免学费、普通高校毕业生赴苏北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贴等。 目前,江苏省大学生资助政策主要有四类:第一类:国家奖助学金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由中央和省政府共同设立,分为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奖助对象是全日制本专科(含成人高校普通班、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信品优学生,覆盖面接近本专科在校生总数的20%,具体政策内容如下:◆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奖学金一次性发放、颁发国家教育部印制的《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奖励面约占在校生的3%,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奖学金一次性发放、颁发江苏省教育厅印制的《获奖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各年级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的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由各校根据实际情况分2000、3000、4000元三档发放,资助面约占在校生的16%,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由高校按月或按学期发放。p.s.在一个学年内,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二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在学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含2014年9月1日前入学的研究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财政按比例补助经费,省属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三档设定奖励标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超过同层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第二类: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用于弥补财政助学资金缺口、扩大资助范围、增强资助力度,资助对象是具有中国国籍、诚信守法、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本专科及研究生新生和在校生。国家助学贷款按学年申请和审批、一次性发放,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本专科生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2000元,执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承担,毕业(或提前终止学籍)后的利息由其全额承担,鼓励借款学生提前还贷(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具体政策内容如下:一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面向校内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前提是高校必须与经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符合条件的学生在开学后向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办理,实行高校初审和经办银行终审制度。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还本宽限期为3年整。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应及时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展期手续,展期后的国家助学贷款在学生继续攻读学位期间仍可获得财政贴息。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还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毕业离校前须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计划,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36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签订还款协议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二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和苏州分行委托我省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受理,面向江苏籍在省内外普通高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和新生开办的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学生和家长(法定监护人、作为共同借款人),须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申请。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通过贷款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暑假期间向入学前户籍所属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受理,国家开发银行终审通过后贷款资金统一划拨至借款学生本人账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期限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3年为“不还本金、只付利息”的还本宽限期。学制超过4年或应届毕业生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延长宽限期但不调整贷款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审查:每年上半年,省内高校非毕业班学生向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应届高考录取新生在考前向其所在高级中学申请,就读于省外普通高校的非毕业班学生和前两类申请结束后因突发事件急需资助的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属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利息按年计收,学生毕业后第4年起的每年12月21日按“等额本金法”分期偿还本金和当期贷款利息(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年份的8月31日偿还)。p.s.在我省高校就读的非江苏籍学生若想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请向入学前户籍所在省份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在一个学年内,每名学生只可以接受一种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已经获得贷款的学生不得重复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同时可以在政策范围内申请国家奖助学金。第三类:高校资助项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我省高等院校(含民办)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专项资金,除部分用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支出外,其余均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勤工助学勤工助学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按劳取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有助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勤工助学时间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以每月40工时确定的月薪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和临时岗(每小时酬金参照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确定),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高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二特殊困难补助特殊困难补助是高校辅助性资助措施之一,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经济困难,主要扶助身患大病重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家庭出现突然变故造成学习和生活困难以及遇到其它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而确需资助的学生,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程序评议确定补助对象和金额,通常一次性补助数百元。三学费减免国家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部分确因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学费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高校结合学生本人表现及经济状况,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逐一审核、研究决定减免对象和金额。我省从2014年起对2014秋季以后入学的残疾大学生实施免学费政策,省财政对残疾大学生学费按公办高校实际缴纳、民办高校本专科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标准全额补助学校。四新生入学“绿色通道”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按照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都建立了“绿色通道”制度,即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学校应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核实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办法予以资助。第四类:专项资助项目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行业和地区就业,有效缓解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的经济负担,国家和我省制订了以下专项资助政策措施:一普通高校学生服兵役国家资助为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财政部、教育部和总参谋部决定,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自2015年起,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决定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含定向生)施行国家资助。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国家资助,是指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为部队士官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纳入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直接招录或选拔补充为部队士官的定向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总额等于每学年补偿金之和:每学年补偿金本科生上限为8000元,研究生上限为12000元,实际缴纳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高于上限的按上限补偿,实际缴纳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上限的则在上限以下按照两者就高原则补偿;补偿学年数按实际缴纳学费的学年数确定、但不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学制。p.s.应征入伍高校学生应首先在高校登记学费补偿申请信息,兵源地的区县人武部在其补偿申请表上盖章确认,高校回收学费补偿申请表并集中申请财政补偿资金后逐一发放给学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高校学生应优先将补偿款用于偿付贷款本息,被部队退回的高校学生须返还已经补偿的学费。二普通高校毕业生赴苏北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为引导和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面向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我省对到苏北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所缴纳的学费。在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应将所获返还资金首先用于偿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额度按其在读期间实缴学费金额分学年确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限额:2014年之后(含2014年)入学的,每学年本专科生8000元、研究生12000元;此前入学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均为每学年6000元。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政策实施范围内基层单位就业后凭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3年以上劳动合同于就业之日起18个月内向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审核通过的现场将获得学费补偿受理通知书;每年6月底之前,在苏北基层单位连续就业期满36个月的学费补偿对象(7-12月份期满的在下年申请),向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学费补偿资金拨付;应补偿学费由省财政集中划拨到其银行账户。学费补偿资格审核通过的毕业生,就业单位发生变动且变动后仍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则应于变动后3个月内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变动申请。p.s.普通高校毕业生赴苏北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对象不包括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来源:江苏教育发布)苏州市教育局官方微信(微信ID:szjywx)关注这里关注孩子未来长按这里,识别二维码关注?